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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监考守则

编辑日期:2017-06-07 作者/编辑: 阅读次数: 2196

一、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监考工作,考前必须参加培训,认真学习考试有关政策规定,及《监考工作流程》,熟悉监考业务。

二、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标志,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,不迟到,不早退,不擅离职守。

三、监考人员要认真组织好考生入场,入场时仔细核对考生证件,确认系考生本人参加考试;入场后,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,教育考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。

四、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前,要认真检查考试课程、时间是否相符,如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,须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,采取相应措施,并及时上报。

五、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宣读不作任何解释,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或文字模糊之处提出询问时,应予当众答复。如试题有“更正”,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。

六、监考人员要维持好考场秩序,认真做好考场监督、检查工作,严格执行《考场规则》,发现考生违纪或有舞弊行为时,应立即制止,并如实记入考场记录,将小抄等证据材料附在考场记录上,对情节严重者,须报考点负责人作出处理。

七、监考人员要做好考场统计和记录工作。

八、考试时间,除考试检查员、主考凭证件可进入考场巡视检查外,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员进入考场。

九、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,收齐试题和答题纸(试卷),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检查、装订和密封。

十、监考人员要关心、爱护考生,但考试时不得和考生交谈。对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,应通知场外工作人员陪同治疗。

十一、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不准抄题、做题,不准吸烟、谈笑、阅读书报,不准将试题传出考场,不准做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活动。